2008年新型城乡合作医疗政策及筹资问题(修正稿)
安吉县卫生局
(2007年9月26日)
一、2008年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的两大组成部分
1、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制度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两部分组成。
2、 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的两种参保对象:(一)本县常住户口的农民及村改居的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精减下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帐户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帐户实行分帐管理,各自独立核算。
4、实行城镇居民适当高于农民的筹资,给予相同报销的政策。农民人均年筹资102元,城镇居民人均年筹资120元。根据省里的测算,城镇居民的医疗消费为农民的4倍。
二、关于2008年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
(一)普通农民,合计每人每年筹资102元:
1、以户为单位交纳统筹费,每人每年40元,比上年增15元。
2、县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35元,比上年增10元。
3、乡镇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5元,与上年持平。
4、省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元。
(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城镇居民(包括精减下放居民),合计每人每年筹资120元:
1、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
2、县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40元。
3、省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三)特殊人群缴费优抚办法:
1、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应缴部分40元全部由县财政承担。
2、农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个人缴费36元,财政补助每人4元,其余同普通农民。
3、持证残疾人(低保户除外):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承担5元,县财政补助35元(其中残疾人保障金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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